北京佑安医院

处内制度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制度

发布机构:审计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2-06
字号: + -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卫生单位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规程》等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增效节支,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基建维修工程指医院进行的全部工程建筑与维修。包括 新建、改扩建、 房屋装修、维修等。
第三条    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工程竣工后,做好资产移交前的财务竣工决算审计。
第四条    基建维修工程审计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与内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基建维修工程审计由医院审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协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审计处的职责:
1、负责制定基建维修工程内部审计制度。
2、负责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工作的开展。
3、负责向医院提交基建维修工程审计报告。
(二)财务处的职责:
1、负责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预算管理和审查,下达经批准后的投资额和投资计划。
2、负责基建维修工程预付、进度、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3、负责为审计处提供所需财务及相关资料。
(三)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的职责:
1、负责制定年度基建维修计划,并将经批准后的年度计划报审计处备案。
2、负责工程整体实施工作,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造价。
3、负责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4、负责协调审计处与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 基建维修工程审计主要任务及内容
第七条   投资立项审批内容包括:
1、建设规模符合要求的项目报批程序是否齐备。
2、建设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是否经过院长办公会的批准,并有文字批件。建设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是否经过院党委会的批准,并有文字批件。
3、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可行。
4、常规零星工程是否有使用部门申请,主管院长审批及派工记录单。应急零星工程是否有标注,工程完工后是否补齐相关手续。
5、属于招投标范围的项目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程序是否合规。
6、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范围的项目是否有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合同管理审计内容包括
1、医院对外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人签署。没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
2、审查合同对方资质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相关要求,是否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准确、完整、严谨。重点关注合同价款是否合理,合同总价是否进行了有效控制,支付条款中的支付款项时间、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支付风险,是否提供保证、抵押担保等条款;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检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明确。             
4、基建维修项目均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1万元以下零星工程可视情况签订施工协议。
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审计内容包括:
1、投资规模货物、服务类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工程类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2、投资规模货物、服务类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工程类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基建处、总务处可选择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院内自行招标原则上要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
3、院内自行招标项目由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负责组织,纪检、审计处对招标程序进行监督。
4、禁止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设备材料采购定价审计内容包括:
1、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对供应商的选择应有合理的内部管理办法,定价依据要充分,至少能够提供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报价资料。
2、大型设备采购是否有可行性分析及专家委员会论证报告。
3、与供应商的谈判是否有相关约谈记录。
4、采购的规格、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齐全;验收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
5、属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施工管理的审计内容:
1、施工中要严格按照预算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能随意增加预算外工程造价及内容。对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变更、预算外增加内容等事项,由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负责报批、签证等事宜。
2、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要指定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工程质量,保证施工进度,确认工程变更、洽商、签证等事宜。
3、现场负责人要严格监督工程进度,确保工期能够按时完成。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监理方、审计人员、施工方共同核定工程进度,为财务部门准确支付工程进度款提供依据。
4、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合同、洽商、监理记录要完整、真实。
5、对于隐蔽性工程,要有施工方、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监理方、审计处联合签署的“隐蔽工程量确认单”,否则审计处有权不予结算,并有权建议医院对承办部门给予处罚,按问题性质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工程验收要有施工方、监理方、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签署意见,同时还需项目使用技术部门负责人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7、零星工程完工,申请部门要指派专人在派工单上签字,并将签字模板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审计内容包括:
1、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对必须发生的变更,要明确变更的事实,涉及到费用增减的变更,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计算每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动,为投资决策控制提供依据。
2、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有责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审计人员及使用部门等各方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论证商定,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文字纪要,各方代表共同签字认可后变更。
3、变更引起金额增加10万元以上的需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需报院党委会集体决策。
4、严格执行变更签证程序,现场签证的内容、范围要明确、清楚,签证数量要准确。施工图要及时随签证内容进行补充,同时要做好工程量核定及补充协议等书面记录工作。
5、现场洽商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对已签订合同的补充,是施工过程中的动态调整。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要建立内部管理机制,现场负责人要职责明确,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6、 制定统一的变更管理办法,变更单编号连贯一致,变更要准确及时。加强对变更合理性的审核,对不必要的变更应坚决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内容包括:
1、工程结算资料编制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完整性,套用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文件规定。
2、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3、审查工程造价是否超出计划,超出计划的原因及在实施过程中是否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 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应提交资料:
1、项目审批文件(含预算外项目、超预算设计变更审批文件)。
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约代理人法人授权书。
3、工程结算书(纸质和电子版)。
4、施工合同、协议:不仅要提供主体工程施工合同,而且要提供新增工程施工合同和变更工程施工合同。
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同时要求有监理方和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的签章确认。变更、洽商、监理工程师通知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竣工图上(具体如下:将变更或洽商内容简明扼要地标注在竣工图相应位置上,并注明标注的内容引自的具体位置,即由哪本资料的哪页而来)。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变更和洽商等,其费用的增减,结算审核时不予调整。
6、竣工资料: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隐蔽工程验收单、安装工程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方和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签章确认。竣工资料需装订编号,以便于查找。
7、变更:要求按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在每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竣工图变更标注内容的查找,变更要求设计人员、监理、施工方、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签章确认。
8、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在每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竣工图工程洽商记录标注内容的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设计、监理方、基建处、施工方、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签章确认。
9、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在每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竣工图标注内容的查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监理方、施工方、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签章确认。
10、现场签证:要求根据现场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在每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要求有监理、施工方、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签章确认。
11、招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中标通知书。
12、自采材料、设备的比价文件、大型设备购置需提供专家委员会论证报告。
13、工程款项支付情况(相关财务收支帐册、凭证、报表)。
14、零星工程需提供部门申请、批文、经申请部门签字确认的派工验收单(申请部门应指派专人在派工单上验收签字,签字模板交审计处备查)。
15、工程中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信息。
16、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关于基建维修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7、审计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应在一项工程竣工验收结束起一个月内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处。对于报送资料不齐全、内容不一致、手续不完备的审计处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 对于基建维修工程中相关资料的传递,审计处将建立严格的资料交接和签字制度。审计处设专人对全部工程资料进行管理,以备核查、留存。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应在年初将已获批准的年度基建维修计划报审计处备案,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收到基建处、总务处(其它相关科室)提交完工项目全部资料后,于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计。有下列情形之一审计时间应顺延:
1、        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单位提供补充说明资料而影响审计进度时;
2、        审计结果与被审单位意见有分歧而未能统一,需要报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裁定时;
3、        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某些问题,需要被审单位或相关部门核对,通知后未能按时前来核对时。
第十九条 审计处收到承办部门提交审计资料后,对提交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勘察,必要时中介机构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询问。
第十九条 医院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在办理完工结算之前,必须报审计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价。财务部门对没有经过审计的项目有权拒绝办理结算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将最终监督检查结果以审计意见书形式向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意见书报主管领导、院长批准,审计处将经院长批准的《审计结算意见书》送交财务处负责人员,并通知承办部门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事宜。
第二十二条   对于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工程结算审计,审计处负责项目审计的协调、沟通,并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如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存在问题,审计处负责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医院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具体收费标准以中介机构收费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审计人员中应将审计执行过程中所收集的相关资料记于审计工作底稿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于审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实施后续审计,包括查阅审计意见回复资料、实地考察核实等方式,促进审计意见及时有效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细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基建维修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地方依本办法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