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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市属医院高额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审计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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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规范高额资金使用行为,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保障可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高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卫财字[2009]4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属医院应将使用非财政拨款安排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包括物业管理费、印刷费等)、药品费、耗材费等基本运行支出,以及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各类项目支出,履行院内决策审核程序后在市医管局预算管理系统中编报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使用非财政拨款的以下事项:
1、未纳入市医院管理局部门预算的市属医院新增事项,包括基本建设、修缮改造、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服务外包、物业管理费、印刷费等;
2、市医院管理局部门预算中已批复,但需要调整的各类事项。
第四条  各医院使用非财政拨款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及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单项或同类型批量金额在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高额资金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投入,需经市医管局审核批准。禁止使用拆分等任何形式规避审核。如需使用外币支付,支付金额依照批准当日外汇即期汇率折算。
第五条 市属医院拟使用非财政拨款进行的对外投资、融资理财等经营性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市属医院拟使用非财政拨款开展的信息化、医用设备配备项目,需按照相关规定经市经信委、市医管局等部门完成业务审核并获得批复后,再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高额资金的安排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和政府性资金投入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全市卫生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划和医管局工作计划;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四)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医用设备配备、基本建设等相关规定;
(五)医院没有未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六)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第七条  高额资金遵循“一项一报、一事一议”的原则。申报材料如下:
(一)需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
1、项目资金预算明细;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非基本建设类项目编写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风险及防控措施、单位现有财务情况说明、项目实施计划、资金支出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对现有财务状况的影响、可取得的预期效果等。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委托具备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4、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
5、目前仍涉及还款的对外投资或融资项目情况;
6、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二)医管局负责收集整理的材料
1、上前两年末及最近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
2、近3年局审计部门和其他各类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3、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医管局财务资产处为高额资金使用管理牵头处室,负责收集和整理各单位报送的申请及相关资料,会同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对单位上报的高额资金项目进行联合审核。财务资产处将综合各处室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于30日内书面批复市属医院,其中“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市医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部分或全部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开展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履行高额资金审批程序后,应按照《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医管改字〔2013〕35号)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实施建设。
第十条 高额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医管局批准后可对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方式、规模、执行年限等予以调整:
(一)开展项目依据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
(二)由于客观因素,项目单位对项目执行内容进行修改。
(三)经绩效评价,高额资金无法达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
(四)其他需调整情况。
第十一条 高额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医管局批准后予以撤销:
(一)高额资金的预期目标已提前实现。
(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高额资金失去设立时的目标。
(三)经绩效评价,高额资金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
(四)经监督检查,高额资金的管理或者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
(五)其他需撤销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使用高额资金实施的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其中基本建设和工程修缮类项目应编制竣工决算,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医管局备案,其中:基本建设和工程修缮类项目报局改革发展处,其他项目报财务资产处。备案的材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实施整体情况报告、采购程序文件、合同复印件、高额资金使用明细等。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使用高额资金项目实施效果的跟踪,及时发现问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同时,项目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市医管局将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抽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实施整改、促进管理和审核项目单位下一年部门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医管局将约谈医院党政一把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系统内通报,并影响该院当年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以及实际执行与批复不同且未履行相应手续等行为,将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医院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