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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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6号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4号令)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5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医疗机构内部要确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及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维护、报废、销毁、不良事件监测等相关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该管理部门应保证及时、有效地向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传达有关政策信息,并有计划地开展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

二、采购医疗器械必须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同时,拟采购的医疗器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首次进货时应审核并复印留存供货商及医疗器械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资质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出具方合法印章。

三、购进医疗器械产品入库前应做好进货检验工作,对产品外观质量、包装、标识、效期、合格证等进行查验并做好相关验收记录,妥善保管以便追溯、查询。

四、医疗器械库房要保持相对独立,库房面积与库存量相适宜,具备保持产品质量所需的储存条件和设施。库房管理应实行分区或分类管理。效期产品应按效期顺序码放,实行效期产品管理。保管产品做到帐、卡、物相符合。产品码放避免拥挤、混放、堆放。要有专人负责库房的养护工作,做到防火、防尘、防鼠、防潮、防虫,并做好养护记录。

五、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建立销毁制度,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器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博器、血管内导管、支架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必须建立并保存详细的使用记录。记录至少应包括:患者姓名、产品名称、产品数量、规格型号、灭菌批号(对无菌医疗器械)等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七、建立并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收集、评价和报告的内部工作制度。相关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在用的医疗器械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并做好记录。

九、在进货检验、存储、使用等环节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必须进行确认与处理并记录相关内容;已确认不合格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要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后及时报告所在地药监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十、对过期、失效、淘汰及其他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报废,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并作好报废记录。

十一、医疗器械使用管理部门必须对上述各项记录和原始资料进行文件管理;建立并充分利用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产品技术档案,使各项规定的制定与执行得到合理、有效落实。

十二、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5号令)的有关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意见指导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工作,并与各级医疗器械监管部门相互配合,不断提高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我市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